对擅自将其使用的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擅自将其使用的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办法》(2004年7月2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将其使用的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的,由县(市)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土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对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使用的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违法行为和事实经过进行分析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