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初审权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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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兵团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初审权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细则第十六条; 《关于印发<师(市)、团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规定(试行)>的通知》(兵国土资发〔2011〕90号)师(市)、团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兵团审批。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土局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无 2.起草责任:无 3.审查责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规划编制规程,对师(市)、团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兵团有关会议研究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