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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古生物化石发掘和出境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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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权限内古生物化石发掘和出境的审批
      职权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8月25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在提出申请时提交其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发掘项目概况、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一)有3名以上拥有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发掘经历的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技术人员具有古生物专业高级职称并作为发掘活动的领队);(二)有符合古生物化石发掘需要的设施、设备;(三)有与古生物化石保护相适应的处理技术和工艺;(四)有符合古生物化石保管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第二十六条: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一)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二)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第二十七条:申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境申请,并提交出境古生物化石的清单和照片。出境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古生物化石的出境地点、出境目的、出境时间等内容。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外方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科学研究合同或者展览合同,以及古生物化石的应急保护预案、保护措施、保险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申请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同意出境的,作出批准出境的决定;不同意出境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主体兵团国土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告知古生物化石发掘和出境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组织专家组审查古生物化石发掘和出境申请材料并复核;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 

3.决定阶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和出境的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准予出境的,制发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和出境的文件,送达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和出境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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