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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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 |
职权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土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采矿权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采矿权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矿山地质环境重新治理恢复。 4.事后监管阶段:现场检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