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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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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兵团国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会审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送达责任: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处罚决定,采取相关处罚。 

8.其他责任:监督实施情况。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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