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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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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罚
      职权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责任主体兵团国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送达责任: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处罚决定,采取相关处罚。

7.其他责任:监督实施情况。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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