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核准初审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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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企业境外投资核准初审 |
职权依据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条: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第二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
责任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上报或不予上报商务部审定的决定。(不予上报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报送企业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及境外投资统计数据并做好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