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及变更初审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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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及变更初审 |
职权依据 |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第五条: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原油销售、仓储许可。第十九条:原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商务部。 |
责任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上报或不予上报商务部审定的决定。(不予上报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由企业报送有关信息。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