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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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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拍卖企业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处罚
      职权依据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4号令)第四十九条:拍卖企业违反第三十条第(一)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第(一)项:“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责任主体兵团商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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