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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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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1号)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工作。”


       责任主体兵团商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发放或不予发放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发送批准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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