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经营管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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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成品油经营管理 |
职权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由商务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发放或不予发放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发送批准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报送企业运营信息。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