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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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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职权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责任主体兵团商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是否批准企业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按照要求报送外派劳务相关统计数据。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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