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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单位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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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外承包工程单位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处罚
      职权依据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7号令)第五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二)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

      责任主体

兵团商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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