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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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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职权依据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令第39号令)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第八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关于确定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的复函》(新政办函〔2005〕190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


       责任主体兵团发展改革委
      责任事项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按照规定时限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

3、决定:审查后作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4、送达:管理部门作出已与备案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5、监管:在规定时限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原有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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