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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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5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二十六条: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登记。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72项“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责任主体 | 兵团农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农业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