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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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农药登记 |
职权依据 |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
责任主体 | 兵团农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农业部。 3.送达阶段:收到农业部寄来的农药登记证及时送达给企业。 4.事后监督阶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