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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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
职权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第二十三条:“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
责任主体 | 兵团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予以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引种后的隔离试种和分散种植进行检疫监管,发现疫情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消灭措施,严防疫情扩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