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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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定,国务院令98号)第十三条:“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份)》 第二十五条:“对森检对象的研究,不得在该森检对象的非疫情发生区进行。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时,属于林业部规定的森检对象须经林业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森检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将“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责任主体 | 兵团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需要种植地现场勘查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作出许可书面通知。(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林业有害生物的扩散。建立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