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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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新修订)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兵团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材料初审,必要时实地勘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