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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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非法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责任主体 | 兵团农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接到举报、移送应予以调查,对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依法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5.决定阶段:调查终结,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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