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不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08月31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 ( 2013年1月18日自治区政府185号令) 第十一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作业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焰弹发射装置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二)炮库、弹药库等基础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三)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须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达到规定人数;(四)具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平台和飞行管制部门保持联系的通讯设备。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或者使用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设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兵团农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行政检查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1)证据收集。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后,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2)听取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复核。 3.审查阶段:(1)调查结果审查。主管局长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2)集体讨论决定。对于情节复杂的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1)处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证告知。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