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出现群体发病和死亡不报告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出现群体发病和死亡不报告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6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兵团畜牧兽医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在接到举报或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填写《立案审批表》 报监督所负责人审批。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 3.审查阶段: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审批。 4.告知阶段:动物卫生监督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当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查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