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有关规定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有关规定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第六十条: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阶段。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
责任主体 | 兵团畜牧兽医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在畜禽遗传资源监管中发现、群众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部门上报存在违反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有关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等方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相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