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爆破、勘察、施工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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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爆破、勘察、施工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
责任主体 | 兵团畜牧兽医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自己发现、群众举报或投诉、上级办交、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监督抽查等违反草原用火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及时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指定专人负责依法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法定措施保存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草原监理站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执法机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