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推广和销售未审定、未登记和应停止推广销售种子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推广和销售未审定、未登记和应停止推广销售种子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责任主体 | 兵团畜牧兽医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予以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依法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法定措施保存证据,制作法律文书,履行法定的告知内容及程序。 3.审查阶段: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材料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