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证生产经营、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未按照规定生产经营及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无证生产经营、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未按照规定生产经营及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责任主体 | 兵团畜牧兽医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予以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依法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法定措施保存证据,制作法律文书,履行法定的告知内容及程序。 3.审查阶段: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材料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