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及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及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六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兵团畜牧兽医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予以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依法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法定措施保存证据,制作法律文书,履行法定的告知内容及程序。 3.审查阶段: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材料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