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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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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兵团国家保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依法依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认定是否确属违规事实,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6.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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