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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密授权的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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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对定密授权的备案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条例》第11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条十三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决定,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机关、单位收到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权决定后,应当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兵团国家保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

 2.备案责任:保存、登记备案材料。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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