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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级鉴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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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密级鉴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六条: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对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提出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作出鉴定。

 

      责任主体兵团国家保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鉴定材料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对符合鉴定要求的材料兵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进行鉴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送鉴定材料产生单位、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提交密级鉴定委员会提出密级鉴定意见,也可由密级鉴定工作机构及指定的专门机构直接提出密级鉴定意见(鉴定材料产生单位属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提请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协助鉴定,提出密级鉴定意见。鉴定材料产生单位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提请有关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鉴定,提出密级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综合判断分析,做出密级鉴定结论,于受理30日内作出密级鉴定结论并出具密级鉴定书。鉴定事项疑难复杂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涉及刑事案件的,密级鉴定书应当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提起密级鉴定的机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告知申请复核的部门和方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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