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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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
职权依据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审理责任:审理举报(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要求,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予以受理,并告知。 3、决定责任: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规定》的有关要求,在前期审核的基础上,提交处务会研究,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责令事业单位限期改正。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运行那个机制和管理制度,对事业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