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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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
职权依据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二章、第四章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予以认定和处理。 2、调查责任: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被处理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执行责任: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