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将调查情况向人社局分管局领导汇报,经领导同意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相应处理。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