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公务员录用纪律的报考者的处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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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公务员录用纪律的报考者的处理 |
职权依据 |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公务员考试录用纪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将调查情况向人社局分管局领导汇报,经领导同意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相应处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