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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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第九条第一款: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责任主体 | 兵团卫计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