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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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发布)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
责任主体 | 兵团卫计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论证,根据论证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批准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