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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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职权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兵团卫计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专业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批准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