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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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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职权依据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责任主体兵团卫计委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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