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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的批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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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的批准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责任主体兵团卫计委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如需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批件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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