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审查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医疗广告审查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
责任主体 | 兵团卫计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及受理条件,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审核合格的, 领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