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公布 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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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兵团卫计委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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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