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责任主体 | 兵团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
备 注 |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