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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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 第109号) |
责任主体 | 兵团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对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
备 注 |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