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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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 第十三条: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兵团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
备 注 |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