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 第三十七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责任主体 | 兵团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
备 注 |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