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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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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                                

    第三十七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兵团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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