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兵团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
备 注 |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