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以及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船舶,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以及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船舶,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
责任主体 | 兵团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
备 注 |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