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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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兵团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
备 注 |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