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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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 第十四条: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兵团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
备 注 |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