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规章】《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 第三十六条: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
责任主体 | 兵团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
备 注 |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 |